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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东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深圳机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深圳机场应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案件所涉的贷款损失19,250万元和相应利息。截止至2009年5月,公司已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支付了上述应赔付的本金19,250万元。随后,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就上述判决所涉及的应支付利息事宜进行和解协商,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同意全部免除上述判决中所涉及的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同时,公司同意与兴业银行在深圳当地的分支机构建立长期、互利的合作关系,开展业务合作。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公司已于2008年度全额计提因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后按期计提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利息损失。截止目前,公司累计计提预计负债共计人民币24,474万元(其中本金19,250万元,利息5,224万元)。上述《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后,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确认,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已计提的5,224万元预计负债予以冲回并计入2010年年度损益,因此本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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