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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武锅B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公司合同款共计4,797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2,204.7万元的诉讼、仲裁进展,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0】民二终字第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 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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