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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ST康达尔就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0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10)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2、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 3、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欠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8,998,002.31元,由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11,075,835.35元范围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在7,922,166.9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00.01元,保全费100520元,共计218,320.01元,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0,916.01元,深圳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7,4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0.01元,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8,533.33元,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各负担19,633.34元。 2011年1月12日,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截止本公告日止,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依据西藏自治区商务厅与公司在建设工程中出让给昱峰公司的土地比例,从2006年起至2009年末对该项诉讼事项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18,367,800元(其中,本金11,075,835.35元,其余为利息和罚息)。根据终审判决的改判结果,公司认为2009年度以前计提的罚息约250万元无需支付需冲回,同时考虑2010年度仍需计提利息,故公司预计2010年需冲回预计负债即增加本期利润约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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