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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1月11日 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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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新发展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初字第586号。该判决书载明原告(反诉被告)本公司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 一、大地公司、技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泉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199688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按照每日0.01%的标准支付从2008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温泉公司继续履行与大地公司、技术中心所签《联合开发协议书》及《项目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合同义务。 三、驳回大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大地公司、技术中心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大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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