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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都酒店起诉新都酒店原副董事长黄振汉先生及黄振汉关联方北京利业行有限公司、北京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被告方”)要求共计赔偿公司投资损失73,283,563.06元一案,为了加快解决历史诉讼问题,避免公司继续支付大额诉讼费用和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 经过法院调解,公司在2008年四月份与各被告、以及第三方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确定以人民币3500万元总额转让公司享有的北京王府井大街201号利生大厦项目6-9层60%的投资权益,并约定2008年内全部支付完毕。 截止2008年年末,公司实际收到合计人民币2350万元;之后,被告方、第三方以金融危机爆发导致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以及利生项目存在历史遗留应补交土地费用为由,一再拖欠对公司剩余资金的支付;公司多次催收,敦促其履行和解义务,2010年5月6日对方支付公司资金80万元,2010年12月23日,对方支付剩余的1070万元人民币,至此,公司已经收回该案达成和解的人民币3500万元,本案至此彻底了结。 2006年因诉讼时间较长而未有诉讼结果,公司对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全额计入预付帐款,并计提了90%的坏帐准备,帐面净值调整为:7,628,356.31元。 2008年收款2350万元,据此结转相关账务产生收益15,871,634.69元。 2010年内收到的余款1150万元将增加公司本年的营业外收入,有利于公司弥补主营业务产生的亏损,增加公司盈利。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公司预测本年度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预计亏损1350万元,该部分营业外收入的增加可能导致上市公司2010年度盈利,但具体是否盈利和具体数字还将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如本年度结束后公司实际业绩与第三季度时预测业绩产生较大差异的,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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