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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16日 21:0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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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糖股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监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在2010年12月15日收到该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被申诉人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贵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贵港市经济委员会(原贵港经济贸易委员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再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尚未开庭,就此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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