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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长城信息土地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70%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66亿元土地价款为基数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7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6,800元,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0,760元,由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26,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省高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或有负债的预计。实际影响数额将以法院终审判决及最后的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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