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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农 产 品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原深圳市国土局)上诉公司、省建深圳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42号]。 终审判决如下:1、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三初字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省建深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市规划国土委地价款、市政建设配套费本金人民币3,925,512元,截止2009年2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7,238,977.46元,合计人民币11,164,489.46元;2、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三初字7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被上诉人本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省建深圳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1,164,489.46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驳回市规划国土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省建深圳公司、本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276元,由省建深圳公司、本公司承担人民币154,781.44元,由市规划国土委承担人民币145,494.56元。 因省建深圳公司未年检,于2005年2月1日在《深圳商报》上依法公告吊销。 本诉讼事项对公司2010年度损益的影响为约-1220万元(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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