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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26日 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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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方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就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申请再审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定,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最高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认为: 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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