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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9日,S*ST光明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10年8月5日,法院裁定批准《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全部财产将按照有利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进行变现处置。 公司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拍卖机构分别于2010年10月12日、10月27日、11月12日先后三次对公司合法拥有的除货币资金外的全部资产(包括对外应收债权、长期股权投资、土地、厂房、设备、库存产品及原材料等)进行公开拍卖,但均因无合格竞买者参与竞买而流拍。 为保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确保筹集必要资金向债权人进行清偿,经公司管理人与光明集团沟通,光明集团同意购买标的资产,接收并妥善安置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大职工,保证社会稳定,避免公司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而被破产清算。 2010年11月25日,公司管理人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标的资产转让予光明集团,鉴于标的资产第三次流拍的价格为52,974,062.80元,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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