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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5日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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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德赛电池前身)和深圳市宝安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买卖纠纷案,2004年,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调解,深万山和宇丰公司就该土地买卖纠纷案达成调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05年5月10日,深万山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将公司名称“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证券简称“深万山”变更为“德赛电池”,并进行了公告。深万山与宇丰公司的遗留问题由德赛电池承接并按调解协议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后该《民事调解书》履行情况进展如下: 1、《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宇丰公司未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与目标土地相关的义务,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双方下达了(2005)深中法执字第240-1 号《民事裁定书》。 2、《民事裁定书》裁定:前述目标土地使用权归公司所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区分局发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2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目标土地过户到公司名下。 3、在执行过程中,因深圳市相关政策等多方面原因,虽历时数年国土部门仍未完成目标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严重阻碍了本案执行进程。 4、对于前述情况,公司和宇丰公司均充分知悉并了解其中的困难和风险。 鉴于上述情形,为妥善解决与目标土地相关的问题,了结《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中与目标土地有关的权利义务,2010年11月5日,公司和宇丰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 1、在《和解协议》签订前,宇丰公司向公司一次性足额付清人民币4300万元。 2、在宇丰公司全额支付公司款项人民币4300万元后,公司与宇丰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签署后,公司同意免除宇丰公司将位于深圳市龙华三联高坳地段共计33927.59平方米目标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公司名下的义务,目标土地的使用权退还给宇丰公司。《和解协议》已于2010年11月5日履行完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下达了结案通知书,本案已结案。 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该目标土地(工业用地)的账面价值为1288万元,此次和解结果将为公司本年度带来不超过3000万元的收益(该收益未在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公告的2010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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