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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2日 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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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ST汇源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败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川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银河西路面积为21274.53平方米的房产于2009年3月10日被四川省高院查封。2010年国庆大假期间,该被查封房产中面积为4169.9平方米的三层办公楼被无故非法拆除。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执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信达公司成都办事处申请执行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3月3日立案执行。2009年11月1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09)川执监字第26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成都中院执行。 2010年10月19日,案外人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成都中院提交担保函称自愿提供850万元现金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公司成都办事处一案提供执行担保,请求解除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银河西路的房产(保管号:权094260)的查封。现该850万元已进入成都中院案款账户。 裁定解除四川省高院在执行中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川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银河西路的房产(保管号:权0942960)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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