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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6日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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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转债协议》,2009年11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ST广夏、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宁夏高院: 1、判决第一被告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ST广夏的股票24944668股全额质押给原告。 2、判决第一被告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偿还债务本息合计7942万元(本金人民币6769.9万元,利息1172.1万元暂算至2009年10月31日)及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3、判决第二被告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7496.67万元(其中本金6394.9万元,利息1101.77万元暂算至2009年10月31日)及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就上述债务中的5335.31万元(其中本金4550万元,利息785.31万元暂算至2009年10月31日)及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第三被告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抵押资产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决第四被告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445.33万元(其中本金375万元,利息70.33万元暂算至2009年10月31日)及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管理人已经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此案将于2010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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