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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1日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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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易食股份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联营合同》纠纷及其相关事宜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2010年5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05)陕执一债字第88-10号《执行裁定书》。 2010年10月20日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05)陕执一债字第88-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执一债字第34号债权凭证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至此公司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纠纷了结。 《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公司收回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由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公司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1980万元,公司就“其他应收款--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按照有关会计政策冲回。 公司成为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由原来的69.22%变更为100%,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拥有的“宝鸡国际贸易中心”1-4、8-19层中18000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对应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证书均办理完毕。公司持有陕西国茂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该公司拥有的1-4、8-19层中超出联营部分1390.15平方米、20-22、25层联营合同外3483.8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对应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证书均已办理完毕。宝鸡国贸大酒店所拥有的土地及房产权属明确,公司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纠纷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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