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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14日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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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ST武锅B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0】晋民初字第8号。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0年4月,*ST武锅B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公司合同款共计4797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2204.7万元,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会议纪要、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本案于2010年7月2日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审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管辖权事宜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上述裁定书。 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收到裁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仲裁解决纠纷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 驳回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公司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公司将于10日内将上述裁定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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