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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2008年度权益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 巨潮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6日 20:06 作者
      中集集团于2009年6月完成了2008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1.50元人民币(含税)。B股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6月16日,最后交易日为2009年6月11日。B股现金红利的折算汇率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09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元=0.8818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扣税后实际取得现金红利为每10股1.35元人民币,对于B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暂未代扣其企业所得税。
    在公司完成2008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后,2009年8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据此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于2010年5月18日下发内部紧急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所辖上市公司开展全面检查,并责令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上市公司限期扣缴税款,否则将予以处罚。
    为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请取得公司2008年度现金红利的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对取得的现金红利按照10%的税率,尽快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汇入以下账户,以便公司履行代缴义务。谨此感谢广大股东配合公司的扣缴税金工作。
    收款人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GROUP) CO., LTD
    收款人开户行/分行名称:CMBSHEKOUBRANCH    
    SWIFT BIC:CMBCCNBS
    收款人账号:8112812803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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