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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1日 1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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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ST朝华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成都名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四川诚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担保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2010年7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成都名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4840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追偿;并判决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中的177916元。 若本判决为最终生效判决,公司将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公司执行的破产重整程序,名谷实业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属于法定可以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资格及确认债权金额后,方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公司将承担确认债权金额10%的清偿责任(即公司将可能承担不超过484万元的担保责任),该事项将减少公司净资产,但不会对公司正在进行的重组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期的进展情况及该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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