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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1日 1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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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9日,美利纸业董事会收到公司法律顾问转来原法律顾问的两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初字第72号和(2009)西民三初字第64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初字第72号]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纠纷案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初字第64号]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关于东盛科技的担保纠纷案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东盛科技向光大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8229362.71元,利息7996020.24元,本息合计26225382.95元。 (2)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郭家学、王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东盛医药的担保纠纷案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东盛医药向华夏银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银行承兑垫款9805038.8元及相应罚息。 (2)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该二项诉讼事项,公司正积极咨询法律顾问,就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很可能承担的损失金额进行合理确定,待确定后及时确认预计负债,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2010年利润表。公司已于2010年7月15日刊登了2010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刊登业绩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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