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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27日 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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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于2010年4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公司及部分时任董事、高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对公司作出了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对其中有关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存有异议,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免除对公司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年7月26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0]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公司案发后的纠正、补救与整改措施等情况,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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