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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ST武锅B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公司合同款共计4797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2204.7万元,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会议纪要、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2010年5月18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签发的传票(案号:2010晋民初字第8号)。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现已发生的费用共减少本期利润0.5万元,预计期后利润还将减少275.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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