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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通燃气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精神,经公司、成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三方共同协商,于2010年5月17日签署了《新增借款人补充协议》,以新增借款人方式将公司2007年11月与东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C07CIL0700010P )项下的剩余借款(截至2010年5月17日存量贷款合计89,668,957.40元)转移给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由其享有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之权利并承担相应之完整的借款人义务。公司对成都华联直接使用的上述贷款额,向东亚银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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