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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对深物业A2007年以前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一事,深物业A于2010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如下证券违法行为: 1、公司于1999年9月至2005年3月间,在长江证券深圳后海海岸城证券营业部,利用个人账户申购新股,在2007年账户清理过程中卖出,共获利250,849.80元; 2、公司于1994年1月违规借用其他法人账户买入B股股票,并于2007年3月至9月陆续卖出,其间共获利港币8,544,744.97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复核,作出以下决定: 1、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250,849.80元罚款,经复核决定不再处以罚款; 2、没收公司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49.80元,利用其他法人帐户违规买卖B股的违法所得港币8,544,744.97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2010年度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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