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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9年2月25日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公司212,296,5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4%)质押给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为相关借款和授信合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期限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相关债务被偿还时止。 鉴于海王集团及其关联人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部分借款已于2010年4月份到期并如期偿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已于2010年4月30日解除对海王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上述质押冻结。 因海王集团2007年度对外提供担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以(2010)二中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二中民保字21777号诉前保全,司法冻结海王集团所持公司212,296,5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4%),冻结期限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 经海王集团与债权人等有关方面协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4月30日解除对海王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上述司法冻结。 公司近日获悉海王集团已于2010年4月30日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2010年圳中银司高质字第000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公司212,296,500 股法人股中的177,296,5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7%)质押给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为海王集团及深圳市海王健康连锁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在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签署的借款合同、债务重组合同等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的相关借款和授信提供质押担保,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3 亿元,质押担保期限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相关债务被偿还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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