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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12日 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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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伊商破字第1号及(2009)伊商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S*ST光明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经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公司重整案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变更为2010年4月19日上午9:30,会议地点为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通河路200号,伊春市林业艺术剧院,会议主题为对《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 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变更,出资人组会议时间相应变更为2010年4月19日下午14:00,会议地址为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通河路200号,伊春市林业艺术剧院,会议主题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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