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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3日 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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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2日,上海证券报刊登题为《新任大股东“面目”模糊*ST皇台前景叵测》一文,文中称:上海厚丰股东唯一未出任高管职位的赵泾生,因青海庆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ST皇台向大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电话询问,得到大股东书面回函,并向公司传真了西宁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西刑初字第28号】,上述传闻属实。 上述赵泾生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06年3月23日,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赵泾生身为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明知法律不允许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法开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向社会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70249822.20元,将委托资金用于股票操作,支付到期客户的本金、利息和业务费,改变委托资金用途,造成885843068.76元的严重损失后果,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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