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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07日 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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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5日天保基建接到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金扶持的函”。该函内容如下:根据《天津港保税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认为,贵公司符合《天津港保税区条例》中关于企业发展金扶持对象的有关条件,决定自2010年至2012年三年期间,按贵公司实现区域贡献形成保税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的50%给予贵公司企业发展金扶持。如遇国家或天津市政策变动,以上政策将做相应调整。 公司2010年至2012年每年获得企业发展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公司实现的区域贡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确定,并按公司实现区域贡献形成保税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的50%发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展金在收到时列入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公司将在收到款项后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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