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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01日 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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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日,绿景地产收到代理律师转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原审原告绿景公司与原审被告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润达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就该案作出(2009)川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对本院(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其29件法律文件中涉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权益处理的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在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的债权数额中扣减本金4878.28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利息,其余协议内容仍予以确认。 本院原一审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诉讼费分担仍予以确认。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准备就此案提起上诉,亦不排除通过和解等其他方式积极妥善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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