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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03日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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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众合机电非公开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核准豁免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执行法院裁定、协议转让、以资产认购公司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2009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其中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涉及“收购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脱硫技术服务提供商阿尔斯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技术许可费用纠纷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受理”。 2010年2月2日,浙大网新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于本次仲裁案的部分裁决书,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浙大网新应向阿尔斯通支付2005年度技术许可费2,085,737美元; 2、浙大网新应向阿尔斯通支付技术协议期间给阿尔斯通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交易损失18,620,000美元; 3、浙大网新应向阿尔斯通支付2010年后中国境内损失5,946,684美元; 4、未发现有说服力证据证明浙大网新在中国境外使用阿尔斯通的技术,不支持阿尔斯通关于境外损失的赔偿要求。同时驳回浙大网新的反请求; 5、本次仲裁的有关费用(包括律师、仲裁费用)和利息问题将另行作出裁决。 除本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09年4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至今,脱硫业务在公司的平台上稳步增长,网新机电已跻身为国际脱硫工程服务商。由于本次仲裁对象为浙大网新,且根据2008年8月18日浙大网新和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网新集团将承担本次仲裁带来的损失,因此本次仲裁不会对网新机电拓展脱硫业务及公司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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