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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29日 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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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股份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月20日公司律师办收到该判决书但因律师出差于2010年1月25日转至证券处,26日至28日公司财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担保损失确认。该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8539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每笔贷款余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3个月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别分段计算)。 2、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因此案在2007、2008年年报已计提损失5861万元,本次公司补提损失约2700万元,利息损失约5000万元,共计补提损失7700万元。故本次诉讼判决将增加公司2009年亏损约7700万元。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原告辽宁岫岩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从2001年起发生供需买卖关系,截止2005年10月末,被告欠原告货款1988924.34元,2007年被告给付原告价值20328.00元的粘合剂,尚欠原告货款1968596.34元。原告诉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968596.34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2010年1月14日,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出具(2009)锦凌海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辽宁岫岩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68596.34元,利息从2009年6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 除此次已经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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