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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26日 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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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2008年11月29日、2009年1月7日及2009年3月19日,中原环保在《证券时报》上分别发布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和《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公告》,公告中说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拟于2008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长城公司郑州办申请,将本案延期审理,开庭时间待定。2009年3月18日,公司接到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承诺函,称该公司承诺全额承担该诉讼事项中长城公司郑州办要求白鸽集团及公司清偿的合计人民币2.1亿元借款,并放弃向公司追偿的权利。 2010年1月26日,公司收到省高院(2008)豫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2009年3月20日,长城公司郑州办与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涉诉债权转让给郑州市国资委;2009年10月22日,郑州市国资委将本案涉诉债权无偿划转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向省高院提出变更原告申请。省高院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鉴于投资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对公司所做出的承诺继续有效,公司在本案中的风险已得到彻底解除。本案审理法院的变更,对公司不产生不利影响。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国有独资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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