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25日 20:12 |
作者: |
|
| |
河北宣工获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于2009年8月29日,依法受让了中国银行沧州运东支行对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债权,成为该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在河北省国资委的大力支持下,权利人东方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签署协议,同意全部解除公司对沧化股份在中国银行沧州运东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再向公司行使追索权。 为了履行上述承诺,在东方公司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后,国控公司根据河北省政府赋予的不良资产处置职能,经河北省国资委批准,按照与东方公司协商的债权转让价格,以整体资产收购方式受让了东方公司所持有的沧化股份贷款本息约7120.67万元(含沧化集团担保额)的不良资产包,取得了资产包的相关权利,承担了资产包的相关风险,且已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国控公司的上述行为,履行了自己在收购公司前所做的上述承诺,实际承担了所做承诺引发的自身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