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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05日 16:3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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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4日,S*ST集琦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09】12号),区国资委同意相关方参与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批复的有效期限为发文之日起6个月,即有效期截止2009年7月21日。2009年7月28日,公司收到区国资委下发的文件,同意将桂国资复【2009】12号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4日,公司收到区国资委下发的桂国资复【2009】300号《关于同意再次延长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批复有效期的批复》文件:鉴于国海证券借壳公司的事项较为复杂,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工作需要,同意将桂国资复【2009】12号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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