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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收到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退税请示的批复》、《关于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增值税退税请示的批复》、《关于沈阳第一机床厂增值税退税请示的批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第26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退付公司2008年1-12月份增值税6,017,799.40元,退付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2008年1-12月份增值税13,350,919.12元,退付沈阳第一机床厂2008年1-12月份增值税6,617,983.13元,合计人民币25,986,701.65元。 上述款项不属于出口产品退税且均已到账,按照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影响公司2009年损益金额为25,986,70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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