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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30日 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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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诉*ST皇台及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归还47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纠纷一案,在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持协调下,公司与东方资产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问题达成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按本金的48.93%,公司清偿给东方资产公司2300万元,一次性处理双方的纠纷,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公司不再向东方资产公司清偿。 2、在上述双方同意的补偿数额以外,东方资产公司对公司不再享有任何债权,公司对东方资产公司也不再负有任何债务。公司不再需要向东方资产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债务金额,各自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3、东方资产公司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2009年12月31日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完成撤诉工作。 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8日向东方资产公司支付了2300万元款项,东方资产公司也于同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该协议已经生效。 对于双方所达成的上述协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将可能对公司的负债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核销上述4700万元短期借款本金及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的全部利息,同时,将产生的5430.39万元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核算。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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