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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3日 1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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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阳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本院2009年3月12日(2009)阳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消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的阳工商决字「2008」第1号维持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1月23日变更登记决定。 2、撤消本院2009年3月12日(2009)阳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撤消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11月23日核准的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限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定的期限内恢复陈琳卡为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公司登记。 该《行政判决书》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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