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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2日 1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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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2日,北京旅游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如下: 1.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旅游和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09年12月20日止,公司尚欠国开行借款本金为4100万元,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36.078万元。 2.2009年12月21日之前,公司偿还国开行欠款本金4000万元; 3.2010年3月31日之前,公司偿还国开行剩余欠款本金100万元及该100万元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计算)。 4.2010年3月31日之前,公司支付国开行协议上述第一项确定的736.078万元利息、复利、罚息自2009年12月21日起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计算)。 5.被告北京戈德对协议上述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如果公司、北京戈德按照协议第二、三、四、五项约定履行,则国开行免除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736.078万元利息、复利、罚息的给付义务,并放弃追究公司借款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7.如果公司、北京戈德未按照协议第二、三、四、五项履行,则公司仍需向国开行偿还欠款本金4100万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497万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95万元。北京戈德对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调解的案件受理费14.1497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国开行负担(已缴纳)。 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按照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向国开行偿还本金4000万元。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此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尚未对业绩造成的影响做出结论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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