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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茂科技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股票交易操作中,因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造成短线交易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鑫茂集团于2009年9月25日至11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2,034,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2009年11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6,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 2009年12月2日鑫茂集团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过程中,操作人员误将“买入股票”作为“卖出股票”,以10.55元/股买入公司股票共计10,000股。鑫茂集团由于操作失误导致此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到其所得收益”的规定。 截止2009年12月2日,鑫茂集团累计持有公司股票67,746,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1%。 鑫茂集团在2009年9月25日至11月25日期间卖出股票价格均价为10.04元/股,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的价格为10.55元/股,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鑫茂集团就此行为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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