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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7日 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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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诉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和河池化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1月16日,河池化工收到了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作出的(2009)来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归还借款本金为73,700,000元,利息29,429,912.29元。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对被告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2002年7月22日签订的2002年河中银抵字第0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提供担保全部财产、2002年10月18日签订的2002年河中银抵字第0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提供担保财产:程控交换机1套、2003年12月18日签订2003年河中银抵字第022号《抵押合同》设定提供担保财产,除脱硫装置外全部财产、2003年9月8日签订的2003年河中银抵字第0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提供担保财产:301变电站系统设备及建筑物、堆料机、取料机2台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担。 (2009)来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尚在上诉期,其效力待定。 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信达南宁办事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设备资产,除在诉讼中河池化工返还的甲醇工程和301变电站系统设备外,没有河池化工的其他设备资产。 如果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公司将在本诉案中不承担抵押责任及连带责任。本诉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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