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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星美:资产重组进行"协商定价"方式的说明
来源 巨潮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6日 20:35 作者
      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利益相关方对ST 星 美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增发股份采用“协商定价”的方式确定股份价格提出了疑问。
    对此,公司认为:
    1、根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渝三中民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星美联合的重整计划包括债务重组的具体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资产重组原则性方案三方面的内容;
    2、关于资产注入过程中的股权定价问题,应以各利害关系方(包括社会流通股股东)协商同意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实质性标准,并报相关行政机关审批。
    3、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4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因此,本次破产重整涉及目前正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定价应适用证监会[2008]44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之规定,以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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