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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3日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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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1日,南京中北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二初字第86号《应诉通知书》。根据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益,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诉称公司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曾于2007年10月11日与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名,以上述同样理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四次庭审和法庭调查并未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最终在距审限仅24天的情况下,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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