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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维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晋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公司诉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及数源公司诉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和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解除数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 2、数源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租赁资产返还公司; 3、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数源公司资产投入11,979,257.24元; 4、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数源公司53,186,544.96元; 5、公司补偿数源公司利息损失,以上第3、4项相加之和为基数,从2008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6、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35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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