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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0日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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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紫光古汉于2009年11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2008年9月,公司与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原股东毛金武、张翔等股东签署了《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协议生效后,公司已经履行了公司增资景达生物增资协议和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但景达生物及其协议中约定的原股东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增资协议中约定的应尽义务,造成景达生物至今未完成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协议约定公司在景达生物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及公司在景达生物相应的权利无法保证。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原告)决定对景达生物增资协议中约定的景达生物原股东毛金武先生(被告一)、张翔先生(被告二)及景达生物(被告三)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继续履行增资协议;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三立即履行股权质押登记义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预计,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并及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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