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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7日*ST 丹化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丹东东洋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偿还其拖欠原告的人民币借款85,202,238.53元,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下达了(2009)丹民三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丹东东洋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85,202,238.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900元由被告丹东东洋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该笔诉讼可收回东洋特纤欠款,公司则可增加当期利润70,955,23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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