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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18日 1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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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申请恢复执行(1998)粤法民终字第284-317号34份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34份判决中的第298号判决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法定中止执行条件,其余33份判决未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仍应执行。并于2009年6月依海艺等八家公司的申请,对S深物业A的财产进行了两次查封冻结,对此,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4日和2009年6月29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公司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依据的33份判决书,与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已进入再审程序的(1998)粤法民终字第298号判决书相同,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问题,公司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3)民一监字第443-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公司关于(1998)粤法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并作出裁定如下: 1、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至此,本案34宗涉案判决,已有2宗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其余32宗判决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2宗判决与其余的32宗判决均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节与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定,将有助于推动公司其余32宗判决的申请再审工作。但2宗判决被发回重审的再审裁定,并不构成对其余32宗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尚未解冻,本案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尚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情况和执行情况等相关进展情况方能最终确定。 公司将持续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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