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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02日 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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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东科技联营企业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9)栖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要求新华日公司给付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借款3143.16万元。 因新华日公司一直未正常生产,所以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近日,华东科技接控股股东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因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新华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宁复执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华电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新华日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决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新华日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南京市中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8)宁复执字第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09年7月17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华电持公司的17563604股及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赠股)、配股。 2009年8月25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中电二公司向南京市中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南京市中院作出(2009)宁复执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电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7563604股、原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和配股的冻结。 南京市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将华电持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17563604股予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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