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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25日 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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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9日,湖北金环收到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送传的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襄中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就原告化纤开发公司诉被告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凯欣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化纤集团公司用其持有的‘湖北金环’11776836股,抵偿所欠原告化纤开发公司5000万元欠款,并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将上述股票过户至原告化纤开发公司名下。 由于逾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8月24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化纤开发公司送传的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襄中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化纤集团公司持有的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1776836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化纤开发公司名下。 如果此次股票过户完毕,化纤集团公司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化纤开发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33,874,325股,占总股本的16%,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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