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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6日,*ST本实B收到债权人石明与吴暹进共同出具的免除债权的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2006年12月,石明先生、叶宏达先生、吴远宗先生、吴暹进先生四人合伙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购得债权67,472,172.18元, 2007年12月叶宏达、吴远宗先生将其全部份额转让给石明先生,退出合伙。债权人石明、吴暹进先生经慎重考虑,同意免除2500万元债权,即公司只须清偿上述债权中的42,472,172.18元。 石明先生和吴暹进先生等四人均不是公司的关联人。 本次石明与吴暹进对公司债务豁免给公司带来25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故以上事项对公司2008年度经营情况带来重大有利影响,但2008年度盈亏情况尚须经审计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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