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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风塑业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香民二初字第623号等八份判决书。珠海香洲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诉珠海经济特区民生工贸有限公司及公司8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民生工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工行珠海分行返还借款本金合计3,055.8万元,并支付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利息合计10,959,025.66元,以及从200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的规定计算的利息; 2、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少明和黄丽娟对被告民生工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民生工贸追偿; 3、原告工行珠海分行就前述第一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吴少明、黄丽娟和卢燕燕名下四处房产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计379,365元,财产保全费40,000元,合计419,365元,由五被告负担。 针对上述判决,公司尚存异议,将提起上诉。同时,公司将积极争取与工行珠海分行及民生工贸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督促民生工贸尽快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将于2009年6月计提预计负债1500万元。本案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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