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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路集团收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德阳国资自1999年11月23日至今欠原告宏达集团债务本金为4374万元,被告德阳国资同意以其持有的金路集团的股权31,336,614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5.144%)予以抵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德阳国资在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将上述抵偿债务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宏达集团名下。 三、双方约定上述股权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宏达集团承担。 本次股权司法过户完成后,宏达集团将持有金路集团股权31,336,6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4%,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德阳国资还持有公司股份21,999,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6%,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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