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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22日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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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城股份为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起诉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判决。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借款人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60,503.6元(从2009年5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47,699元、保全费5,000元由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保证人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保证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本次诉讼判决将增加公司2009年预计负债250万元,使公司2009年利润减少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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